《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期末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
★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
(二)判断题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5.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二.3.2)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 (7.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不消灭。于此情形,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的子女身份,二者并行存在,互不抵触。
★考核知识点: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3.5)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考核知识点:亲属的种类(2.2)
★考核知识点: 亲属的种类(2.4)
★考核知识点: 亲属的种类(2.4)
★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3)
★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4)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 收养的概念(8.1)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二.1.2)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二.2.3)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
★考核知识点: 亲属制度(2.1)
★考核知识点: 亲属制度(2.3)
★考核知识点: 亲属制度(2.2)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 离婚的法律后果 (6.4)
★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二.2.2)
★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 (二.4.3)
★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二.2.2)
(二)简答题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的救济 (6.2)
★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 (6.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考核知识点: 探望权 (6.4)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 (二.1.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考核知识点: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二.3.6)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实质要件 (3.3)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 (3.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 (3.5)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 (7.3)
考核知识点解释: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扶助义务是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遗赠 (二.3.5)
★考核知识点: 遗赠扶养协议 (二.3.6)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主要包括:(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 (二.2.2)
(三)案例分析题
例1:刘某是家中独子,自幼丧父,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刘某大学毕业时,母亲将一枚戒指交给刘某,并对他讲:这枚戒指是祖传家宝,希望你能传给下一代。后刘某与曹某相恋,两人决定结婚。曹某将要结婚的消息告诉给远在美国的姑姑,姑姑表示将给其1万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曹某与刘某结婚,1991年曹某的姑姑回国探亲时,将1万美元交给了曹某。
曹某与刘某结婚时无房,租住他人的房屋。1992年曹某与刘某生育一子刘甲,不久刘某立下遗嘱,称祖传戒指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给刘甲。1995年,刘某母亲病逝,生前未留遗嘱,刘某一家搬进了母亲留下的房屋。2000年,刘某去南方经商,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系。在南方期间,刘某结识一女子邢某,二人租房同居,并生育一子刘乙。某日,刘某给邢某庆祝生日,将祖传的戒指赠与邢某。2009年,刘某因车祸死亡。经查,刘某与邢某共有存款约20万元。
问题:(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
(2)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是谁?
(3)刘某所立遗嘱能否生效?为什么?
(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遗产的范围(二.4.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二.2.2);遗嘱的撤销 (二.3.3)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分先后同时参加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例2: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平。大儿子王建国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作出安排。考虑到大儿子严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2004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王建平,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05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肺炎,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当着弟弟王山林的面,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二儿子王建军。2005年8月,王树林去世。三个儿子依据先后三个遗嘱,分别主张继承遗产。
问题:(1) 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请说明理由。
(2) 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考核知识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二.3.2);遗产的处理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