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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2020年秋学期考试《经济法》离线作业考核试题【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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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一、独立实现,上面已将五组标题列出,请任选其中一组标题作答,每人只答一组标题,多答有效,100分;

二、答题步骤:

1.应用A4纸打印学院指定答题纸(答题纸请详见附件);

2.在答题纸上应用黑色水笔按标题要求手写作答;答题纸上全副信息要求手写,包括学号、姓名等根本信息和答题内容,请写明题型、序号;

三、提交形式:请将作答实现后的整页答题纸以图片方式顺次粘贴在一个Word

文档中上传(只粘贴局部内容的图片不给分),图片请放弃正向、明晰;

1.实现的作业应另存为保留类型是“Word97-2003”提交;

2.上传文件命名为“中心-学号-姓名-科目.doc”;

3.文件容量大小:不得超越20MB。

提醒:未按要求作答标题的作业及雷同作业,问题以0分记!

 

标题如下:

第一组:

一、(30分,共60分)

1、试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准则。

2、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因素及详细内容。

二、案例剖析题(共40分)

1、某化工(团体)无限公司欲投资设立一家消费剧毒磷化物的工厂,委托某平安效劳中心对其名目进行平安评估。该平安效劳中心承受委托后,在对名目进行调查时发现了几个不能保证平安的要素:一是与供水水源间隔不合乎国度规则;二是消费工艺不齐全合乎国度规范;三是贮存治理人员不顺应消费、贮存工作的要求。团体公司筹建名目担任人对平安效劳中心的调查人员说:“你们拿了钱,只管好好办事就行了,照咱们的意思来,其余的都好说。要不咱们就换人。”随后,团体公司将原定的报酬规范进步了1/3。平安中心明知有成绩,但不情愿得到这个机会,便依照团体公司的意思,出具了筹建名目合乎要求的平安评估报告。团体公司持这份平安评估报告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提出请求。省经贸治理部门在组织专家审查时,发现平安评估报告和其余无关资料存在一些疑点,通过一步审查,发现平安评估报告重大属实,是一份虚伪的报告。

请运用平安消费法的相干常识对上述案例现实进行评析。

第二组:

一、(30分,共60分)

1、阐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2、试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准则。

二、案例剖析题(共40分)

1、请用所学的《休息法》和《休息合同法》相干常识剖析案例:戴尔(中国)无限公司前员工江学生因为在住院医治时期遭公司辞退,将戴尔告上休息仲裁机构,称其无端辞退。2011年4月,戴尔员工江学生返回深圳市某肉体病专科医院医治时期,忽然收到辞退告诉,称其违背了“销售纪律”。 江学生说,本人在戴尔工作时期,长期接受微小的工作压力,并频繁加班。在2010年,就陆续呈现头痛头晕、抽搐等症状。往年,医院诊断他属于焦虑抑郁、长期失眠症状,倡议住院医治,全休两周,随时就诊。在他看来,正因在戴尔的高强度工作招致他患上肉体疾病。然而戴尔却在他住院医治时期,没有提前告诉的状况下将其辞退,并且没有领取任何抵偿金。

第三组:

一、(30分,共60分)

1、专利请求的流程及对驳回专利的法律救援。

2、试述2014年《平安消费法》修正的亮点。(举例阐明,至多答出三点)

二、案例剖析题(共40分)

1、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署了为期3年的休息合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单方商定试用期为6个月。 199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休息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弥补金。公司以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单方协商,因此不赞同解除合同,并提出假如王某肯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傲,公司岂但不给予王某经济弥补金,还要求王某抵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成绩:(1)王某提出解除休息合同时能否需求阐明理由?

(2)王某能否能够双方解除休息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弥补金?

(4)王某应否抵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第四组:

一、(30分,共60分)

1、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因素及详细内容。

2、试述2014年《环境维护法》修正的亮点。(举例阐明,至多答出三点)

二、案例剖析题(共40分)

1、王某到A商场购买B公司消费的电热水器,手续完全。王某在家应用进程中发现电热水器因产质量量有轻微的漏电景象。某日,王某外出,其妻陈某在洗澡时,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可怜触电身亡,并招致电冰箱的损坏。试问:

(1)本案解决的根本顺序是什么?

(2)陈某之死及电冰箱的损坏应由谁承当责任?

(3)侵害抵偿的详细范畴是什么?第五组:

一、(30分,共60分)

1、阐述我国休息争议的解决准则与根本体制。

2、阐述不视为进犯专利权的例外情景。

二、案例剖析题(共40分)

1、2000年5月,被告项某到原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无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被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上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作碰撞,造成马某及被告受轻伤的交通事变。马某因抢救有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变认定书以为:被告驾驶的机动车不合乎GB7258—1997规范(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变发作的缘由之一,被告对此事变应承当次要责任。2001年3月31日,被告因犯交通闹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抵偿受益人家眷35000元的裁决。

问:(1)被告可否根据《产质量量法》要求厂家抵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应如何承当抵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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