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高等财务司帐》FAQ(四)
第六章 单独跟合伙企业司帐
一、合伙企业的设破前提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设破前提是: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穷义务者;
(2)有书面合伙协定;
(3)有各合伙人现实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称号;
(5)有运营场合跟从事合伙运营的须要前提。
二、合伙企业有什么特点?
(1)生命无限。合伙企业比较轻易设破跟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定,就宣布合伙企业的成破。新合伙人的参加,旧合伙人的退伙、逝世亡、自愿清理、停业清理等均可形成原合伙企业的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破。
(2)义务无穷。合伙构造作为一个团体对债权人承担无穷义务。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合伙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跟无限合伙。一般合伙的合伙人均为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承担无穷连带义务。比方,甲、乙、丙三人成破的合伙企业停业时,当甲、乙已无团体资产赔偿企业所负债权时,固然丙已依约还清应摊派的债权,但仍有任务用其团体资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摊派的合伙债权,固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富追索权。无限义务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多少个一般合伙人跟一个或多少个义务无限的合伙人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团体要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负无穷义务,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权承担偿债义务,因此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加企业运营管理活动。奥鹏西交答案请进:opzy.net或请联系微信:1095258436
(3)相互代办。合伙企业的运营活动,由合伙人独特决定,合伙人有履行跟监督的权力。合伙人可能推荐担任人。合伙担任人跟其他人员的运营活动,由全部合伙人承担平易近事义务。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产生的经济行动对全部合伙人均有束缚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产生胶葛。
(4)财富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富,由合伙人同一管理跟利用,不经其他合伙人批准,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富移为他用。只供给劳务,不供给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富。
(5)好处共享。合伙企业在出产运营活动中所获得、积聚的财富,归合伙人共有。若有红利则亦由合伙人独特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定中明白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摊派,或均匀摊派。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摊派丧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