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FAQ
一、产品的不雅点跟特点是什么?
一般意思上的产品,是指人们应用劳动手段对休息东西停止加工而成的,用于满意人们出产跟生活须要的物品。《产品德量法》中的产品,是指商品经济社会顶用作商品交换关联客体的,并且由国度有关法律予以明白界定的产品,即商品。
产品存在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经济特点;二是法律特点,即由法律明白规定其外延与外延,只有法律明白规定的必定范畴跟类其余产品,才属于《产品德量法》调剂的范畴。
二、什么是企业品质体系认证?什么是企业产品德量认证?二者有何差别跟接洽?
企业品质体系认证是指根据国度品质管理跟品质保证系列标准,由国度承认的认证机构对自愿请求认证的企业的品质体系,停止检查、确认,发表认证证书,凤证明企业品质体系跟品质保证才能符合响应标准请求的活动。
企业产品德量认证是根据产品标准跟响应技巧请求,经认证机构确认交经由过程发表证书跟认证标记,以证明企业某一产品符合响应标准跟响应技巧请求的活动。
两者的独特之处是:均由企业自愿请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均由国有承认的认证机构依占领关标准跟技巧请求停止认证。
两者差别之处:前者是对企业全部品质体系的认证,后者是对企业某一产品德量的认证。请求产品德量认证的企业,其产品德量体系应符合国有请求。
三、出产者的产品德量义务跟任务包含哪些内容?
1、出产者产品德量义务跟任务
(1)产品内涵与外在品质符合法定请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富保险的不公道伤害,有保证人体安康、人身、财富保险的国度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利用机能。但是,对产品存在利用机能的瑕疵做出阐明的除外。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采取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品质状况。
(2)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请求
1)有产品德量测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称号、出产厂名跟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跟利用请求,须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重要因素的称号跟含量的,响应予以标明;
4)限日利用的产品,标明出产日期跟保险有效日期;
5)利用不当轻易形成产品本身破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富保险的产品,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阐明。
2、特别产品的品质符合法定请求
特别产品,指剧毒、伤害、易碎、储运中不克不及倒置以及有其他特别请求的产品。特别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响应的请求,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阐明,标明储运留神事项。
3、不得违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包含:
(1)出产者不得出产国度明令淘汰的产品;
(2)出产者不得捏造产地,不得捏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出产者不得捏造或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品质标记;
(4)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冒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
四、销售者的产品德量义务与任务包含哪些内容?
销售者的产品德量义务跟任务包含:
1、执行进货检检验收轨制。
2、采取办法,保持产品德量。
3、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定请求。
4、不得违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奥鹏西交答案请进:opzy.net或请联系微信:1095258436
(1)不得销售掉效、蜕变的产品;
(2)不得捏造产地,不得捏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捏造或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品质标记;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冒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
五、产品德量义务跟产品义务两个不雅点是什么关联?
产品德量义务是各种有关产品德量任务跟义务的综合不雅点。这是一种综合义务,包含:有关产品德量的平易近事义务、产品德量的行政义务跟刑事义务。平易近事义务又分为:因产品瑕疵而产生的条约义务。因产品缺点而产生的产品义务。“产品德量义务”与“”是两个既有接洽而又不克不及同等的不雅点。“产品义务”包含在广义的“产品德量义务”不雅点之中;但它又是一个曾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即仅限于因产品缺点招致受害大家身、财富侵害而产生的特别侵权义务。两者是属不雅点与种不雅点的关联,是特性与特性的关联。其差别亦由此来,可从下述多少点认识:
1、性质。产品德量义务是一种综合义务,包含平易近事义务、行政义务、刑事义务,产品义务是仅有其中的平易近事义务中的一种特别侵权义务。
2、义务原则。产品德量义务产生原因众多,有违背产品德量监督管理法则的,有违背条约的,也有违背产品德量法形成人身、财富侵害的,产品义务则仅有上述的一种产生原因。即只能因为产品缺点以致人身、财富侵害才干产生。
3、义务主体。产品德量义务主体包含产品出产运营过程中全部应对产品德量成绩担任的构造或团体。有出产者、计划者、原材料跟零部件的供给者、销售者,还包含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跟直接义务人员。产品义务主体则只限于出产者、销售者。
4、义务产生阶段(时光)。产品德量义务可产生于产品出产运营过程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产生于产品的出产、运输、保存、利用、花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义务则只产生于产品销售后的花费、利用过程。
六、我国产品德量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产品德量法》采取错误义务原则与无错误义务原则并存的破法形式。不只表现在《产品德量法》第30条容许对销售缺点产品形成人身、他人财富侵害的销售者实用错误原则(见《产品德量法》第30条第1款),并且也表现于《产品德量法》的其他有关瑕疵义务的要款中(如《产品德量法》第28条)。但是,《产品德量法》对缺点产品致人侵害的出产者以及不克不及指明缺点产品出产者的销售者,均实用无错误义务原则(《产品德量法》第29条跟第30条第2款)。对销售者的这种差别对待,与《花费者权利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又不足分歧。履行错误义务原则与无错误义务原则并存形式,有助于和谐、均衡运营者与用户、花费者的权利关联;既能充分保证受害人的权利,又不致影响经济、科技的开展跟产品创新。
《产品德量法》第30条第2款对销售者实用的是“无错误义务”还是“地错推定原则,对此有差别见解。有的认为销售者不克不及举证证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故推定其有错误,因此才承担赔偿义务。而错误推定原则仍属于错误义务范畴。
履行错误原则应具有2个或4个要件,但都须有错误;履行严格义务制原则,一般认为应具有3个要件,即:1、产品缺点;2、侵害现实;3、产品缺点与侵害现实这间存在因果关联,无错误要件。但应留神,作为原告的受害者,固然应当供给有关构成要件,但弗成能请求他们供给得过细跟正确。特别是因果关联成绩。有些产品构造、因素都很复杂,花费者很难充分、正确地分析跟论证致害原因。此种举证义务应移置于运营者。